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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不能安装充电桩,求一款服务好点的电动车?

小区不能安装充电桩,那就只能用公共充电桩了。现在市面上大部分车企针对电动车充电难题,一般的解决措施就是免费赠送充电桩,也有一些车企会建一些超级充电站,比如说特斯拉、小鹏汽车,然而超级充电站成本高,站点天然不会很多,平常用起来应该不是很方便。福特最近推出一款领界EV,不仅公共充电桩站点多,后续服务也做得挺好。它有一个大管家服务包,有4个版本涵盖7项用车服务,服务包里面有公共充电、代客充电,这类充电服务。如果小区不能安装充电桩可以买一个它的服务包,平时去公共充电站点充电就不用花钱了。要是平时特别忙,也可以使用代客充电这项服务,它有个专门的小程序预约充电,只要预约就会有专门的职业人员上门替你充电,充完电再把车送到你手上,还挺省心的。如果没有买大管家服务包,福特派APP接入了很多公共充电桩站点,跟市面上主流的公共充电供应商都有合作,在北上广深这多少城市每三公里就能找到与福特派互联的公共充电桩。平常车没电了可以用福特派就近进行公共充电桩查找,完成控桩、支付流程。它最方便的一点就是可以先充电后支付,可以避免出现付了钱充不了电的情况,而且只要下一个福特派APP就可以在与福特派合作的公共充电站点充电,不用再下其他APP,用起来挺省心的。

花28万买新能源车,物业却不让装充电桩?法院判了

新能源汽车目前一直是民族大力推进的,随着外牌限行措施调整加上送牌,许多车主纷纷转投新能源的怀抱即省了油费,也不怕限行,但新的难题又摆在了许多车主们的眼前,新能源汽车买回家了,却无法安装充电桩?物业不允许私自安装,因此物业不同意,这充电桩就装不了吗?

近日,为节约经济和时刻成本,开电动汽车的网约车司机朱先生,为满足充电需求,规划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没想到申请经过受阻。

自家车位想安充电桩,物业拒绝配合

网约车司机朱先生想在小区租赁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为此他咨询电力部门,被告知需小区物业公司小编认为‘低压充电桩自用承诺书》上盖章确认。

可是,物业公司以朱先生的车位为租赁而非产权车位、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同意盖章。而朱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是在人为设置障碍。因多次沟通无果,朱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自用充电桩安装申报材料上盖章。

共有车位需征得小区自治组织同意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朱先生租赁的车位属于小区共有车位,应先征得小区自治组织同意后,再考虑后续能否安装自用充电桩的难题。

法院判物业应支持配合,并协助安装

一审法院判决后不久,朱先生和小区自治组织进行沟通,小区1-4街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支持朱先生。

朱先生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小区物业公司支持、配合朱先生完成自用充电桩的安装申报职业。

另外,民族部委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望物业公司积极解决涉案小区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难题。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新能源汽车属于新生事物,可以减少废气排放,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使用价格,物业公司应该提供必要协助。朱先生作为涉案车位的长期承租方,有权安装自用充电桩。

至于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不应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而应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勘察和把关。因此,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且在今后职业中应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巡查检查,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条:生态文明规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族进步和改革委员会、民族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n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规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积极影响。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经过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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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有权将小区车位对外出租吗?

物业公司无权将小区车位对外出租。汽车是很重要的代步工具,然而停车位是越来越少了,在有的小区,有的物业公司可能会把停车位出租出去,这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

法律分析

众所周知,近些年来汽车在带给大众出行方便的同时,也给国人带来了各方面的巨大压力。目前的中国无论走到哪里都是停车难,在家也是停车难。虽然有前瞻性的开发商在开发房产的时候,开发了大量的车库、车位,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现有业主停车难题,车位严重供不应求,物业公司就不得不在小区道路上划车位让业主停车,但谁用呢?供不应求的市场情形,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就自动的起到了调节影响,谁出钱谁有车位!早买还有车位,晚买就买不到!业主为了停车就不得不花钱甚至多花也可以,买到车位解决停车难题,谁还再考虑这个物品属于谁的,先下手为强,后下手买不到啦!小区内的车位、车库有三种形式:一种是规划内车库或地下车位,开发商建设车库和地下车位进行了一定的投资,开发商可以有偿的提供给业主使用,包括出售、出租等形式,但必须优先提供给业主使用,由于车库、车位是小区内的附属设施,实质是业主房屋的附属物,因此应该优先提供给业主使用。第二种形式是小区规划的专用停车位,是在小区公共土地上规划的停车位,其性质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因此开发商应该通过附赠的方式分配各业主使用。第三种形式就是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上划出的停车位,这也是业主的共有部分,开发商、物业公司无权获取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然而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然而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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